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5830号之一
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航双路空港国际总部基地A区A6号322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吴城乡山前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永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