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5427号
原告:芜湖县富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芜湖誉翔冲压件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44295194(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金鹰国际广场A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N5KA0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芜湖县富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丰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芜湖县富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县富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县富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芜湖县富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