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2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603514R。
法定代表人:余洪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系贵州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461897。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大道1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4750L。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系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26723。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霖,系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101119275。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与彭龙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一审未追加彭龙参加本案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杨 梅
审 判 员 蒙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婷婷
书 记 员 方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