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2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4750L。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系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267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603514R。
法定代表人:余洪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系贵州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461897。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卉霖,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780元,退回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审判长  蒙彩虹
审判员  朱会峰
审判员  徐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健
书记员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