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彭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2民初74号
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603514R。
法定代表人:余洪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彭云,系贵州炬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461897。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卉霖,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475L。
法定代表人:李强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2月4日生,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贵州省晴隆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彭龙,男,1975年12月1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被告彭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80元,减半收取计46690元,由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龙 婷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张德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