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民初140号之二
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27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603514R。
法定代表人:余洪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852390。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枝,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707210255。
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大道1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4750L。
法定代表人:李强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和谈,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分期支付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30元,减半收取计55815元,由原告四川东霖纳佰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光敏
审 判 员 王大权
审 判 员 孙 岩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勇
书 记 员 杨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