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保28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全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区镜山综合园区食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L4PB4M。
法定代表人:李书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实干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095506。
法定代表人:邓仁新,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广东实干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全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赣0923民初265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江西全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江西全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复议请求撤销执行(2020)赣0923执保285号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根据双方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合同价款中规定:最终合同价款按照上高县财审金额。截止至2020年11月5日,申请人均未收到上高县财审金额;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3.1工程进度款第2条采购和施工进度款支付中规定:剩余部分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截止至2020年11月5日,申请人只收到了预审意见书,并未收到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合同》的约定,江西全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还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此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赣0923民初265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赣0923执保285号保全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