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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初280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9年3月l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八社400号。 被告(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永靖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负责人:***。 被告(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省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永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甘肃省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某某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某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剩余6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