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初292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8年2月ll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八社400号。
被告(被执行人):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永靖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负责人:***。
被告(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省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永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被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兰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永靖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甘肃省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永安某某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某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剩余1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