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82民催37号 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1408875P,住所在靖江市新天地花园10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2248993、票面金额为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靖江城南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郑慧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