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民初4155号
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2单元25层2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6750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阳鸿成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涪江西路翠竹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B0XUP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鸿成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现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德阳鸿成嘉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58元,由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小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