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453号 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2单元25层25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山水田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办观景路580号31栋4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山水田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573元,由原告四川宏业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