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121号
申请保全人:昌吉州玛纳斯县欣欣货运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经营者:**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昌吉州玛纳斯县欣欣货运部与被保全人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6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142,900元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1105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国安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维泰路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