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异1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雷晓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高区。
法定代表人:赵晶,总经理。
第三人:赵晶,男,住西安市高新区。
第三人:张振忠,男,住河南省许昌市。
在本院执行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89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赵晶、张振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京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一案,京询公司不履行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已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调取的京询公司工商档案,京询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赵晶,持有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赵晶全部认缴;后赵晶于2019年11月6日以0元价格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张振忠,本案一审于2020年9月14日正式立案,2020年10月20日,张振忠以200万元价格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赵晶,赵晶以现金形式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依法追加赵晶、张振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89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工程款,2021年4月7日之前偿还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5万元,7月7日前还14.5万元,10月7日前还14.5万元,2022年1月7日前偿还14.5万元。共计偿还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万元整。二、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7月12日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作出(2021)陕0102执675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赵晶为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49年9月19日之前。2019年11月6日赵晶将其拥有的100%的股权转让给张振忠,张振忠认缴2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49年11月5日之前。2020年10月20日,张振忠将其拥有的100%的股权共计200万元转让给赵晶,赵晶认缴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50年12月31日之前。
审查中,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合同履行期间,赵晶支付涉案装修费用及在(2020)陕0102民初892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赵晶向其支付调解款项2.5万元之事实。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时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由受让股东继受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时的出资义务,故原股东已无出资义务。第三人张振忠系原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49年11月5日之前,其于2020年10月将股权转让给赵晶,故张振忠无须承担出资义务,该认缴出资义务应转让于赵晶;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赵晶成为股东后,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在收到本院邮寄追加的申请书后,显示拒收,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追加申请,在公告期内赵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赵晶作为一人股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司款项之事实,故可以认定第三人赵晶与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赵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赵晶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赵晶对(2020)陕0102民初89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对张振忠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沈 颖
审 判 员 杨海涛
审 判 员 杨冰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翟艳红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