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67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雷晓霞。
被执行人: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晶。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京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8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2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作出限制高某某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某某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暂计183182.3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白 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