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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812行初453号
原告**,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第三人江苏建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建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调解决,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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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蒋同一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