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初739号
原告: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某有限公司、南京苏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苏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