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90号
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67234227H。
法定代表人:赵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
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