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079号
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67234227H。
法定代表人赵庆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雷,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