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4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虽为××新区××大道××号,但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地均在荥阳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由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