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3财保910号 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价值387757.1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87757.18元)作为担保。后,济南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移送函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价值387757.18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的查封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案案件申请费2458.79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