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粤01执3627号 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37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03187.5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135.5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605915.05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2022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和领取执行款项申请书,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货款1503187.58元及合计35065元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但未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为88159.37元。2022年8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967.35元;2022年9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651.02元,扣划款项共计106618.37元。在扣除执行费18459元上缴国库后,剩余执行款88159.3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案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