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2753号
原告:***,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