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2753号 原告:***,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