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583号
****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1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解除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633229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1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