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浙江)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101民初277号
原告:物产中大(浙江)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916室。
法定代表人:唐雄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4号楼914房。
法定代表人:陈兴强。
原告物产中大(浙江)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出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2955.47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上述通知书,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物产中大(浙江)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物产中大(浙江)物流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辉
书 记 员  冯钰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