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祁门县承延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8280号
祁门县承延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17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祁门县承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门县承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本院以执行完毕结案,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祁门县承延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796元,本院已经将该款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