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芳,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404号。
法定代表人:许新科,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慧,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芳、被上诉人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慧、张雪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涛
审判员 邓代林
审判员 徐晓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元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