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689号
原告:北屯市凯德利建材销售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中兴北路1999-d-4号。
经营者:**,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铭程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五指泉街1号克兰区黄金河谷三期14栋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屯市凯德利建材销售部与被告新疆铭程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屯市凯德利建材销售部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新疆铭程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北屯市凯德利建材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屯市凯德利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计4501元,由北屯市凯德利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杨 乐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