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94号
申请人:南通炜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平路198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282197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王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西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748876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炜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王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王特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