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格惠源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21民初4978号 原告: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砀山古城3号地块一期8栋10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1MA2RC6JX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格惠源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新光彩大市场36栋104号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1MA2MXE9R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二期办101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2码9134010079643071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楼公司)与被告安徽格惠源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惠源公司)、安徽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格惠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03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山楼公司系砀山环城河西北角安置区(砀山古城)一期项目3#地块东区酒店南楼及大堂精装修工程的发包方,万天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方,其承包范围中包括空调设备及施工安装。为此,万天公司自格惠源公司处采购空调,即格惠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空调供应商。现案涉空调所有权已属于山楼公司所有,但格惠源公司却擅自对空调进行远程锁机,导致山楼公司无法使用空调,给山楼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与负面影响。格惠源公司本次擅自锁机的行为系因其与万天公司之间的结算纠纷产生,而两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山楼公司无关,但格惠源公司却因此给山楼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两被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格惠源公司辩称,山楼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据了解,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工商登记人为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就被侵权一事自行起诉。山楼公司诉称的损失数额过高,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具体损失应以酒店纳税报表中的每年纳税金额、营业额平均计算每天的损失。本案中,山楼公司自述其酒店空调不能使用是一晚,对于其他损失不应计算在内。格惠源公司对案涉空调仍然保留所有权,空调安装完毕已经三四年的时间,因万天公司未及时支付空调价款导致所有权并未转移,格惠源公司为了保护自身财产,避免长期24小时使用空调而造成财产损害,故进行了一次检修、停机恢复。停机检修是在当天中午12点到下午1点左右,恢复时间是在次日的12点之前。 万天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万天公司并非侵权人,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山楼公司的损失与万天公司无关。格惠源公司因与万天公司之间的纠纷实施侵权行为是其单方行为,其侵权行为没有理由,也不能因为与万天公司存在纠纷就实施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山楼公司(发包人)与万天公司(承包人)签订《砀山环城河西北角安置区(砀山古城)一期项目3#地块东区酒店南楼及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含空调设备及装饰性风口施工安装。万天公司(发包方)与格惠源公司(承包方)签订《砀山环城河西北角安置区(砀山古城)一期项目3#地块东区酒店南楼及大堂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格惠源公司按照空调图纸范围内及现场实际情况采购及安装,自安装完毕空调调试试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标的物所有权自货到验收合格按付款比例转移,付清合同价款的100%时全部转移。 2020年6月1日,山楼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砀山古城印象酒店管理合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该酒店位于安徽省砀山县砀山环城河西北角安置区(砀山古城)一期项目3#地块,酒店名称为印象酒店;甲方确保系该酒店的所有权人,甲方对该酒店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委托期内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培养酒店管理人才,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管理体系供甲方使用,甲方的人员可派驻乙方工作且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甲方,但须按乙方的考核体系接受乙方的考核,甲方派驻人员的薪酬及福利由甲方发放;合作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十年,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就是否续约达成一致意见并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酒店进行运营管理,由乙方代甲方向消费者收取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所有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当就该等全部收益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按照收益的5%计取,由甲乙双方于次年年初统一核算),相关收益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为该酒店房产的合法使用者,拥有签署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授权,负责提供现场办公必须的办公场所;如遇第三方侵权导致该酒店产生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索赔,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乙方应按期向甲方通报酒店整体经营管理情况,如遇第三方侵权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维权。 2024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格惠源公司以山楼公司欠其空调费用及需要对空调进行检修为由,对案涉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南楼的空调进行停机,导致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南楼18间客房及餐厅的空调无法使用。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工作人员于当日15时27分报警,报警内容为“报称:崔先生因尾款原因用远程操作将宾馆内的空调全部关闭,无法正常工作,请求出警”。2024年7月29日,山楼公司向格惠源公司支付219500元之后,格惠源公司于当日中午12时之前恢复了案涉空调的使用。 另查明,2024年9月4日,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产权证明》,内容为“经宿州市不动产信息管理云平台查询确认,截止2024年9月4日,砀山县砀城镇北城社区、规划二环路南侧砀山古城3号地块一期6#楼的不动产权归属于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涉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分南北两栋楼,其中南楼共有客房18间,均为湖景房,北楼共有客房44间,均为街景房。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在美团酒店商家中于2024年7月28日14时08分05秒将湖景套房2024-07-28更新为满房,于2024年7月28日14时12分32秒将湖景套房2024-07-29更新为满房,于2024年7月29日11时59分16秒将湖景套房2024-07-29更新为有房,调整总库存为2间。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在美团酒店商家中于2024年7月28日14时08分01秒将湖景大床房2024-07-28更新为满房,于2024年7月28日14时12分24秒将湖景大床房2024-07-29更新为满房,于2024年7月29日10时57分20秒将湖景大床房2024-07-29更新为有房,于2024年7月29日11时01分24秒将湖景大床房2024-07-29更新为满房,于2024年7月29日11时59分11秒将湖景大床房2024-07-29更新为有房。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在抖音拼客中于2024年7月28日23时27分将北楼街景大床房、庭院大床房的房态均变更为无房。山楼公司提供的古城印象酒店今日房价表显示“湖景大床房¥488湖景套房¥588水墨湖景套房¥1188”,其提供的历史换房报表显示“水墨湖景套房房价428湖景套房房价338”。2024年7月28日晚,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实际入住为23间。 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利润表显示案涉砀山古城印象酒店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153806.95元、2022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471424.48元、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为4158466.69年,2023年7月营业收入为331470.93元、2024年6月营业收入为225709.09元、2024年7月营业收入为274676.45元、2024年8月营业收入为255512.49元。 本院认为,关于山楼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案涉砀山古城印象酒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山楼公司,亦系山楼公司装修,其与案外人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砀山古城印象酒店管理合作合同》约定山楼公司委托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砀山古城印象酒店,由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酒店进行运营管理并代山楼公司向消费者收取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所有收益归山楼公司所有,山楼公司按照收益的5%支付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如遇第三方侵权导致该酒店产生损失的,由山楼公司负责向第三方索赔,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条件予以配合。由此可以看出,案涉砀山古城印象酒店的收益虽由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但所有权归山楼公司,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仅仅收取管理费。因此,若第三人对砀山古城印象酒店实施侵权行为,将对山楼公司造成损失,山楼公司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且符合其与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故,山楼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告,格惠源公司关于山楼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格惠源公司对砀山古城印象酒店的南楼空调实施停机行为,因该行为发生于2024年7月28日,空调无法使用必然会对砀山古城印象酒店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由此给山楼公司造成经营损失。格惠源公司称其对空调实施停机行为,系因山楼公司、万天公司未支付空调价款,以及为了对空调进行维修,并在停机前口头告知酒店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即便山楼公司或万天公司欠付格惠源公司空调价款,格惠源公司理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对案涉空调采取停机行为的措施不当,给山楼公司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山楼公司的损失数额问题,格惠源公司于2024年7月28日中午12时左右对南楼空调进行停机,导致南楼客房无法正常经营,根据山楼公司提供的客房状态图,当日空净房间包含湖景大床房4间、湖景套房2间、水墨湖景套房5间,结合安徽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利润表以及古城印象酒店今日房价表、历史换房报表中载明的客房价格,本院酌情认定28日南楼客房营业损失为4000元。对于山楼公司主张的29日南楼客房营业损失,因格惠源公司恢复空调使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中午12时左右,致使酒店于2024年7月29日11时59分许恢复网上售房,也会对29日南楼客房的入住产生一定影响,本院酌情认定29日南楼客房营业损失为2000元。以上,本院认定格惠源公司对南楼空调的停机行为给山楼公司造成的酒店南楼客房营业损失为6000元。 关于山楼公司主张的北楼客房营业损失,因格惠源公司仅对酒店南楼的空调实施停机行为,并未直接对北楼客房的销售造成影响,酒店自行在各平台将北楼客房调整成满房状态导致北楼客房无法销售与格惠源公司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山楼公司要求格惠源公司赔偿北楼客房营业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山楼公司主张的因南楼空调无法使用将南楼4间客房的客人调整至北楼,导致北楼4间客房被占用的问题,因山楼公司提供的北楼44间客房状态图显示,北楼各种房型仍然存在“空净”即可以正常出售的情况,且酒店已经收取南楼4间客房的房费,故,对山楼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山楼公司主张的北楼5间客人打算入住南楼而无法入住导致退房的损失,因南楼客房不可能重复入住,本院认定的南楼客房损失已经包含该损失,故,对山楼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山楼公司主张的钟点房损失,因该钟点房的房型为街景大床房和庭院特价大床房,均为北楼客房,因山楼公司要求格惠源公司赔偿北楼客房营业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客户取消入住的原因不明,故,对山楼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山楼公司主张的早餐营业损失,因山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各客房的早餐费收取情况,且根据生活常识,确实存在网上预定客房或者线下入住客房时酒店赠送早餐的情况,不能仅凭47人入住而就餐人员仅15人来认定山楼公司存在早餐营业损失,故,对山楼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系侵权纠纷,万天公司并非侵权人,也无证据证明万天公司与格惠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山楼公司造成的营业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山楼公司主张万天公司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格惠源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 二、驳回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6元,安徽格惠源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