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60号
原告: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
负责人:程绍鹏,主任。
被告:四川安开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
法定代表人:肖厚财。
被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金培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安开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