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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3926号 原告: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安徽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