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3民初3237号
原告:四川洪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下寺镇。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四川洪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原告四川洪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洪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洪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洪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