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胡埭路**iv>
法定代表人:浦东山。
原告杭州天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天明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原告杭州天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