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93号
申请人: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浦东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伟,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鸡西市恒安鑫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有艳。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恒安鑫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491号。申请人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鸡西市恒安鑫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鸡西市恒安鑫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