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081号
原告:施世选,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云,河南省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北区胡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571383869G。
法定代表人:浦东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祖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敏,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世选与被告江苏东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世选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世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世选负担。
审判员  章青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