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4民初10967号
原告: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南道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岱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2,4,6,8,10,12号;***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岱峰,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监理尾款8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天津手表厂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现保修期满,从2020年11月份至今,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未支付应付尾款80000元。
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尾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