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99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南道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岱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2,4,6,8,10,12号,***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0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29日、5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
3.2022年6月1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809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0900元。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嫣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