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恢10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南道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2,4,6,8,10,12号;***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恢10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亚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