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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1001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徐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曹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常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常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宁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张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徐某某、曹某某、***、常某2、常某3与被告宁夏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2024年3月7日,***等6名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案外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曹某某、***、常某2、常某3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曹某某、***、常某2、常某3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某某、曹某某、***、常某2、常某3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