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昆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昆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财保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存在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申请人:四川中昆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大瑞镇瑞香村2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昆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昆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昆俊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8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69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