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22民初8338号
原告:胡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轻工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徐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公司,第三人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公司,第三人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