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25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诚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板桥路1-1号板桥商住综合楼乙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广成街62号中交世通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期间,被告已经支付所有欠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5.96元,由原告***负担。已收取2431.92元,应退回1215.9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