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35号
申请人: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第九大街北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4FKAN6G(1-1)。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平安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FCDF8N。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5777.39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支行,账号:41×××66;2、开户行:中信银行中牟支行,账户:81×××71)。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5777.39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支行,账号:41×××66;2、开户行:中信银行中牟支行,账户:81×××7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家叶
书 记 员 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