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914号
申请人: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魏中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19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四百八十五万四千八百二十元三角六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
书记员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