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095号
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P9RNX04。
经营者:王翠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用代码:91320508MA1PXK532H。
本院在审理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4元,减半收取12127元,由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周方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