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杨中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与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洪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677号
原告:苏州杨中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村虹桥路200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杨国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振,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174室。
法定代表人:窦锦涛。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杨中建筑基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杨中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杨中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3490元,由原告苏州杨中建筑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