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1执2605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江泾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938015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振磊,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XK532H。
法定代表人:窦锦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股东。
申请执行人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与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方桩厂货款本金3153457元、违约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沟通方案。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在本院采取相关查封、冻结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了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先期已经付款2190000元,余款至2020年6月底前付清)。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421执260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