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374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374号
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3953M,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雄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XK532H,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174室。
法定代表人:窦锦涛。
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7元,由原告苏州海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廖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