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1252号
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1177号2幢1924室。
经营者:***,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174室。
法定代表人:窦锦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苏州福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5.45元,由原告姑苏区欣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